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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成本价投标的约束条件及其探讨
作者:童佳民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2/25 13:12:43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终结果。

  其次,现阶段大量存在的合同缺陷成为索赔和协商的源泉,导致一些施工企业对“投标靠低价,盈利靠索赔”的索赔利润r“预期较大,也会出现类似结果。

  第三,实施退出威胁,以业主更大的损失来胁迫业主接受更高的价格。

  由于“支付只是报价的函数”是最低价中标方法为最优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要避免“低于成本价投标”的问题,必须控制利润之外的“寻租”利润r’和索赔利润r“。一方面,我们需要完善法制环境,执法力度要大,促使潜在的”寻租“者和”收租“、”设租“者因预期违法成本增加,而作出守法的收益最大化选择。当法制环境完善后,承包商就会约束自己的报价,不敢报出低于成本的价格,或者报出低于成本的价格也要”扛“下来。这时,我们就可以撤销”最小的工程个别成本“这个名词。

  另一方面,招标代理人受业主委托,接受业主的报酬,应该为业主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许多业主因缺乏工程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签订合同时存在较多缺陷在所难免,招标代理人应发挥专业优势,服务于业主。因此,引导招标代理人的利益与工程合同签订的完善性相一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国外许多工程中,建筑师/工程师的代理职权可体现在:组织招标、工程量清单准备、发布变更指令、对变更进行计量和估价、对工程进行监理等几方面。建筑师/工程师应根据其服务的项目特点,向顾客推荐比较适合的合同形式。建筑师/工程师建议应包括所推荐合同范本的优缺点、要求和常见漏洞。如果建筑师/工程师没有很好提供合理建议,很可能承担疏忽责任。我国招标代理机构已逐渐同政府部门脱钩,成为名副其实的代理人,应在合同签订的咨询工作中,尽到代理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再者,应实施保函制,既防范业主工程款拖欠,也防范施工企业的退出威胁。

  2、沉没成本不是成本

  由于原有非竞争性价格机制被打破,在无标底招标的市场竞争中,导致价格下降,并由此进一步影响施工企业对下一轮竞争的价格预期。

  如果没有沉没成本,从不等式可以看到,当建筑市场的中标价格普遍低于某一施工企业成本价时,施工企业出于利益最大化的选择,会退出建筑市场。但事实是某些不变成本或全部不变成本都是沉没成本,如果施工企业退出市场,企业已经投入的一些成本将不能收回,它会蒙受更大的亏损。对于这些已经投入不能收回的成本,张五常指出:“历史成本不是成本”。毫无疑问,施工企业会选择接受低价继续运行。虽然这种运行不利于施工企业健康发展,但我们应允许施工企业采取这种减少亏损的手段。

  3、避免以卸责行为降低成本

  虽然低价并非降低质量的前提,但个别施工企业可能以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来降低成本,即r+c > c’(c:正常实施的预期成本,c’:降低质量的预期成本),c’< c.这种卸责行为是否会在低价投标后发生呢?

  首先,在我国实施监理制后,施工企业偷工减料的难度增加,工程质量普遍明显上升;

  其次,工程主体质量实施终身责任制,使施工企业降低质量的成本增加,卸责不再是收益最大化的选择;

  第三,履约保函的约束使卸责成本进一步提高。

  因此,只要以降低质量卸责的成本足够高,施工企业是不会选择降低质量卸责的。

  4、个人收益与企业收益相一致

  只有有效约束个人收益与企业收益,施工企业理性选择的基本假设才能成立。

  首先,由于公有制企业领导的任免不一定与企业的效益挂钩,且企业领导缺乏“剩余索取权”的激励,因此,公有制施工企业的领导决策并不一定满足企业的收益最大化,会导致盲目决策和惰于约束下属。

  其次,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决定,实施投标工作的代理人能否在企业的有效约束下作出符合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决策,缺乏自身成本估算的施工企业更难做到这一点。

  一般来说,在竞争性行业中,国有企业的效益相对较低,私营企业由于有灵活的体制,能对代理人产生更主动的约束,使代理人的决策与企业利益相一致。从统计数据上也可证实这一点,2000年全国四级以上建筑企业平均产值利润率为1.5%,其中国有企业为0.4%,国有企业的利润低于平均值,也就更低于非国有企业。

  由于竞争是提高企业管理和效益的推动器,在破产倒闭的威胁下,“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决策者的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牢牢地捆绑在一起,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也能大幅度提高。南方一些地区国有建筑企业在较多的私营企业的竞争下,竞争能力得以增强,再加上在技术和人才上的优势,在大型工程项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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