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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招投标国家管理的六条建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工程项目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3/1 12:33:25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招投标法定程序被“合法地暗箱操作”,并由此带来工程质量下降,领导干部落马,是当前该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如何治理这个问题?四川省中外招标与采购研究院院长刘志才提出,当前的招投标管理应从注重个案监管的“捡烂苹果”方式,尽快转移到“检查装苹果的篮子是否有问题”的制度建设上来,并提出了六条对应措施。

  建议一:成立“国家招标局”式的统一管理机构

  招标工作相关机构主要有三个层面:招标管理机构、招标监督机构和招标中介服务机构,因此,要使招标监督、管理、服务这三种职能相互分离,形成相互制衡的体制。在目前情况下,可以在国家、省及市、县各级政府设立招标管理机构。比如,可以成立国家招标局,把分散于其他政府部门的招标管理职能进行整合,由招标局集中统一负责管理国家招标工作,做到有目标、有规划、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这种集中化管理,有利于打破部门限制、地区封锁,有利于净化招投标市场,目前成立的中国招投标协会将是一个尝试。根据国际经验并结合各地招投标实际,对招标局赋予管理职能。

  建议二:调整“中编办”之行政监督职责

  将“中编办”对项目的行业管理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进行调整,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分别成立统一的“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由纪委牵头,招投标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委员会为非常设议事机构,主要负责本级招标监督工作,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招标投标监督办法,研究招标投标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事宜。招投标日常监督工作,集中以招标投标工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为主,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为辅。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与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比,纪检监察有强制手段,更有权威。目前四川各级已经成立了招标监督委员会及办公室,效果很好。

  建议三:清理和完善散乱的法律法规

  目前各级机构有数十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标准不一、零散和不系统,甚至相互抵触,没有形成科学的体系。中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产权制度背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目前又已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国,必须下决心对过去各级、各部门、各行业比较散乱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统一清理、修改和完善,结合中国实际和国际惯例,建立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

  建议四:规范操作程序

  一是制定统一的招投标操作规程,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寓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定、货物查验等各个关键环节的操作程序、规则之中。比如,评标专家的产生这个环节,应明确评标专家产生的具体程序、规则:在哪里的评标专家库抽取?必须有哪些机构的人员现场监督?评标专家确定后和评标结束前这段时间如何管理等等,都应在招投标操作规程中明确。二是制定招投标当事人市场禁入制度。应建立统一的招投标资信信息库,记录和公开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的资信,实行市场禁入制度。三是制定审计监察制度。要监督中标单位是否按中标约定履约,履约程序是否合法,履约过程是否规范,履约档案记录是否真实,发标单位是否也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职责等,招投标双方是否有违规违法行为等。审计分为定期审计和不定期审计,内部审计与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相结合。主要审计招标的价格、成本和费用以及财务管理。

  建议五: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

  打破行业、地区界限,以国家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名义,将各部门、各地区已建成的评标专家名册,按统一的评审和入库标准,纳入国务院、省政府的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分专业、分级、分片区设置。强制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必须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在统一的评标专家库里随机抽取。至于招标中介服务机构的评标专家库,非国有投资的项目可以使用。

  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则和要求,克服行业、地方封锁的干预,各级必须要有一个集中、统一的招投标有形市场,招投标活动统一在这一个有形市场进行,按统一办法、统一标准,由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统一监管。招投标有形市场,是专门供招投标活动的一个服务场所,不能隶属于任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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